多年催讨施工款拒不付 法院年前判决促履行
2024-02-18 11:13:2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温木兰 | 点击量:1424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温木兰)

岁末将至新春近,司法为民情更浓。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案法官通过判后答疑方式,促使两被告范某一、范某二在春节前主动向原告黄某履行判决确定的施工款5.4万余元。至此黄某历经5年的艰辛催讨路终于画上了句号。黄某来电向办案法官致谢并称:“年前能收到这笔钱,终于可以安心过年了!”

2019年原告黄某与被告范某一、范某二签订《某村自来饮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范某一、范某二将某村饮水工程承包给黄某,黄某对某村的自来水水管进行安装施工。后黄某依约施工并于2019年底完工交付使用。合同约定总工程款20余万元,范某一、范某二总共支付了13余万元,剩余7万余元经原告黄某自2019年底催讨至今未付。范某一、范某二则认为黄某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需验收合格方可结算剩余工程款,因工程一直未通过验收审计,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黄某因此纠纷催讨多年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委会于2023年1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复核验收,形成《验收计量单》,有施工方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人员签名确认,足以确认案涉工程已经复核验收,且该计量单中的数据能够证实案涉工程已达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要求,故法院对案涉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事实予以确认。黄某已履行完施工义务,且工程交付使用多年,业主也未提出异议,并经相关各方组织验收,故范某一、范某二应按合同约定向黄某支付剩余施工款。经核算,剩余施工款尚欠5.4万余元。故判决被告范某一、范某二向黄某支付尚欠施工款5.4万余元。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汝城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主动作为,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前延伸,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判后跟进督促履行,打通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过上安心、祥和的春节。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